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宣传来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的分类
职业病包括9大类,分别是:
(一)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二)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等。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等。
(四)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五)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
(六)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七)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等。
(八)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九)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